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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醒您如何规避公司创始人持股被强制稀释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573992.html时间:2021/3/16 9:07:00

创始人风险防范的两条控制线如下:第一条控制线持有67%的股份,即达到绝对控股比例;第二条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第二条控制线保证至少持有34%的股份,以确保创始人的股份将来不会被强制稀释出局。

实际上,公司的股权权益包括“三权”,即:(一)股东出资比例。(二)股东的表决权;(3)股东的分红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5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即:(1)股东认购的出资比例=股东的表决权;(2)股东支付的出资比例=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召开股东大会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至少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合并,分立,解散或更改公司形式。

为了保证公司创始人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建议公司创始人股东采取以下两种持股比例:

第一种:公司创始人持股67%以上(含67%),即达到三分之二的持股比例,使该创始人在股东会层面能够独自决定几乎所有公司事务,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等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第二种:公司创始人持股34%以上(含34%),即达到三分之一的持股比例,使该创始人至少能够保证该对公司的关键事务享有否决权,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关键事务的否决权。该持股比例的创始人虽然不能对公司绝对控股,但至少能够保证创始人的股权将来不会被强制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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