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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员工宿舍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678725.html时间:2021/9/6 1:12:00

近段时间,不少顾问单位来咨询我们,表示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要求我们起草相关的宿舍管理制度。其实,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是存在风险的。

今天,大方就结合江苏省的某一真实案件,给大家分析分析。


案情简介


石某系某食品公司员工。

食品公司租赁了位于某房屋作为员工宿舍,石某住在其中。

2017年1月20日早7时43分左右,石某不慎从宿舍的2楼平台摔下楼受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并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记载,石某当时神志尚清,自称是其晒被子时不慎从楼上摔下。

2017年1月29日,石某由家人接出医院,同一日不治身亡。石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1740.65元,其中死者亲属支付的部分为11358.16元,食品公司支付了19333.67元。

随后,石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3792.11元以及石某医保卡内个人支付的部分,伙食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损失1870元,丧葬费38922元,死亡赔偿金997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48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裁判要点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石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石某在食品公司提供的宿舍二楼通往三楼的楼梯上坠楼并伤重不治,虽无食品公司或第三方的加害行为,但食品公司作为员工宿舍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在硬件方面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并保障安全性,确保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本案死者系在食品公司提供的宿舍二楼通往三楼的楼梯上坠楼致伤导致死亡,事发楼梯栏杆高度为110厘米左右,死者石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对自己人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其不慎导致坠楼,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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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作为死者的用人单位,并提供宿舍供员工居住,石某坠楼所处的二楼通往三楼的楼梯,系简易铁架子搭建,虽然配有扶手栏杆,但栏杆间空隙较大,又紧邻外墙,对于石某的意外坠落,食品公司未尽到充分注意安全义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食品公司应对石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食品公司应赔偿石某亲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3519.43元。


实务总结


    公司提供员工宿舍供员工居住,或承租他人房屋给员工住宿,如果因宿舍自身软硬件设施等原因导致意外发生的,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担责。

    因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故大方结合常见的情形为公司提供建议参考如下:

    1、与入住员工签订相关协议或说明,明确入住员工对宿舍现状已经勘察并无异常,因员工不当使用而造成的责任由其自担。

    2、公司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例如防护栏、配电箱、电缆电线等,并留存检查记录,对于不安全的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3、尽到警示义务:如对于房屋内的电源、水源、热源以及有毒有害、易于滑跌、急弯陡坡等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位或事项,以醒目的方式,用文字、图案做出提示或警告。

    4、在宿舍区域范围,定期张贴安全隐患告知文件,并拍照留存备档。

    另外,公司也可以考虑不为员工提供宿舍,但是给予在外租房的员工一定房租费用的报销。


案件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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