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鸣石投资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2021年10月17日,袁宇和李硕经过全面充分友好协商,已妥善解决好前期分歧,公司股权明晰确定,并将立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袁宇继续担任公司策略技术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策略研发工作;李硕继续担任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市场工作。
鸣石投资“内讧”开始发酵至今,袁李之争可谓一波三折。自10月13日鸣石投资发布声明称,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由持股50%的单一大股东李硕控制,股权结构稳定清晰,从未发生过变化,公司各项投资决策和管理制度健全。瞬间,百亿级量化私募鸣石投资控制权纠纷成为资本市场热议的话题。
之后被暂停职务的创始人袁宇发布最新声明称,他才是这家私募的实控人,旗下的公司持有鸣石85%的股权,而总经理李硕名下持有的50%股权都是代持,此前签《股权代持协议》,事实上并非股东。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上海鸣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9日,李硕出资500万持股50%,上海松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50万持股35%,王洋、周晟分别持股10%、5%。松盟投资由袁宇、李硕、王晓晗、袁庆和、陈红青5人共同成立,从股权结构来看,袁宇在松盟投资的持股比例为72.5%,李硕在松盟投资的持股比例为10%。
袁宇在声明中表示,2017年基于多年的友情与信任,松盟投资与李硕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李硕代持鸣石的50%股权,代持关系在投资尽调过程中,鸣石都披露过。2021年10月12日,松盟正式函告李硕,解除委托代持关系,收回鸣石50%的股权。
随着鸣石股权纠纷的不断发酵,越来越多内幕浮出水面,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鸣石的股权代持会出现哪些问题呢?大方来为大家解说一二。
首先,代持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对外还是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情况如袁宇表述,他可依据代持协议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其次,鸣石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严禁股东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如果鸣石的代持属实,可能会受到处罚。
在此,大方再为大家展开谈谈股权代持的典型问题:代持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何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1)代持行为中,所有的工商登记、对外显示都是以登记股东的名义进行出资的,如果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于他人,或者名义股东因自身陷入债务危机导致股权被强制执行,则实际出资人将可能丧失股权。
实际出资人可以起诉名义股东进行追索,只有第三人在受让时对代持知情,不是善意取得,才可以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2)代持关系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并没有约束力。如果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或者变更指定其他名义股东,那么只能按照正常的股权转让流程来办理,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否则实际出资人也将可能丧失股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出资人的风险
名义出资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在在该名义出资人名下的代持资产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导致该原因的情形往往是实际出资人未完全出资或者脱逃出资),并且该公司处于负债的情况之下,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名义出资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之内履行未完成的出资义务。
因为公司债券人往往并不知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协议,并且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的为名义出资人,名义出资人以代持协议作为抗辩理由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方在此提醒企业股东,由于某些特定身份或者友情帮忙等种种原因,代持行为广泛存在于企业股权关系中,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在签协议之前,必须谨慎考虑风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