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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抄袭反被判商业诋毁,要求赔偿300万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734886.html时间:2021/12/10 10:28:00



近年来,商业诋毁案件频发,尤其是在互联网、电商等领域中呈高发态势,许多商业诋毁纠纷的案件都引发了社会业界的热烈讨论,商业诋毁也成为了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就在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民终382号二审(终审)判决,吕燕及其公司上海是你商贸公司(下简称“是你公司”)

 

在微博指控影儿时尚公司涉嫌抄袭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赔偿影儿时尚集团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删除4条涉案新浪微博以及于其涉案的两个微博账号公开发表声明并置顶30日。




双方纠纷起源于,吕燕于2019年3月份在微博控诉影儿时尚集团旗下多个品牌抄袭其创立的时装设计师品牌Comme Moi,要求对方停止抄袭行为。并于次月向影儿时尚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该集团下架相关产品并道歉。


而影儿时尚集团则在同年5月将吕燕及其自创品牌Comme Moi母公司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为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此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吕燕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信息指控影儿公司“抄袭”吕燕主理的“Commemoi”品牌女装设计,以及是你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19:29通过新浪微博转发吕燕的微博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一)行为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三)被诉行为是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几个方面来判断和论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吕燕作为影儿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发表有关竞争对手的商业言论本应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微博平台上面向不特定公众持续指控影儿公司抄袭,且相关抄袭事实尚无定论,从言论内容、表述方式、传播范围等方面来看,有关言论已经超出正当、合理的范围,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认知偏差,损害影儿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强调,同业经营者在发表批评性言论时,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应当更为审慎,其秉承的目的必须正当,基于的事实应当真实,所作言论更要客观、全面且言之有据。

经营者若认为竞争对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线索或反映情况,涉及侵犯其自身权益的亦可通过诉讼方式正当维权,但不能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意图,将未经权威机构认定的真伪不明的事实信息随意向消费者散布,同时亦未客观公允表述其“未定论”状态。



所以,作为经营者当发现自己合法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应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避免采用发表“过激言论”,在未确定构成侵权事实前尽量保持谨慎的言论。

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相关事项,先对侵权事实进行初步评估,基于客观、真实的内容来选择维权途径,可发送律师函,或向法院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等。


但所有的维权途径都应在合法的维权范围内,对外发表的言论、说明函等应不含有尚未被证实真实性的内容。


此外即使维权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需要合理、谨慎地使用判决书内容。对外发布判决结果应基于的是生效判决文书,且引用判决内容时应当全面、客观,不能“选择性”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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