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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企业应如何管理员工病假与医疗期》文章中,给大家大致阐述了一下病假与医疗期的相关内容,最后举的例子中提到:
“医疗期届满,小明如果继续请假,且向公司提供了合理的病假证明,公司有两种方案:
①继续给予小明休假时间,那么该休假时间则为生理上的病假。根据主流观点,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公司仍应支付病假工资。
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②点,医疗期满公司到底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呢,本期大方就来和大家谈一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具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医疗期届满前,提前发通知,告知员工医疗期届满之日及返岗之日。
(2)员工未上班继续提交病假申请的,证明其不能从事原岗位,向员工发送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工作的通知。
备注:①安排的新的岗位需保证合理性;
②最好能够得到员工的回复(不能上岗的回复),如果书面不会回复,就再通过其他的途径,如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建议用员工最容易回复的方式,以证明该员工确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如果员工仍不能上岗,继续请假的,再提前一个月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则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通知工会并保留证据。
注意以此种方式解除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1)1月代通知金(如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则不需支付);
(2)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大方建议:
实践中,按照医疗期满的法定程序解除,稍不注意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若员工医疗期满后,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首先考虑与员工协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