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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庭夫妇涉嫌传销为鉴,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传销?|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751561.html时间:2022-1-8 15:49:00


2021年12月28日,张庭夫妇实控公司“TST因涉嫌传销被调查一事在网络掀起轩然大波。“TST”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典型的通过一级一级拉人做代理,以金字塔结构发展下去的微商销售模式


2021年12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TST”母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达尔威”)涉嫌传销,该公司宣导高额回报,具备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这三大传销特征




此事件一发,如何认定传销这一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广泛讨论。大方将从法律的角度和大家分析一下构成传销的主要特征以及被认定为传销后将面临的处罚。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传销认定主要有两个不同的标准,行政法角度认定以及从刑法角度认定根据认定标准的不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一、行政法上传销的认定及相应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责任】


若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除上述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刑法上“传销”的认定及相应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其中:


对层级的认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对计酬方式的认定:实质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法律责任】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2、《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从法律来看,传销的本质是通过层层分销机制,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过发展下线和向下压货来赚取利润。大方也提醒各位企业主,在推广自身产品,设计或委托专业公司设计产品营销模式时应需要注意鉴别是否存在符合传销的特征,合理合法地规划好销售方式,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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