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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暴雷案”主角隋田力实际控制的新三板公司海高通信近几日接连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问询函和主办券商的风险提示。
12月17日,海高通信第一大股东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地通)和第二大股东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投资)分别向公司提交了罢免三董事、并提名三董事的提案,即拟罢免刘俏、张耀、余洋,选举郝跃冬、刘海运和袁凌为董事等六项临时提案。其中,罢免三人的理由均为“未能尽职尽责勤勉工作滥用董事权力”,但未披露具体理由。12月20日,海高通信召开董事会,仅就其中有关选举新任董事的三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最终三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3票,反对和弃权各2票,即议案未获董事会通过。12月23日,全国股转公司向海高通信出具了问询函:
然而海高通信在限期内没有及时回复问询函的情况下,于去年12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罢免刘俏、张耀、余洋三名董事,并选举郝跃冬、刘海运和袁凌为董事等六项临时提案。直到今年1月6日,海高通信才回复问询函。
对于海高通信先斩后奏的行为,大方整理了以下几点问题跟大家一起捋一捋:
首先,海高通信如何召开董事会临时提案,且议案为何未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星地通和赛普投资合计持股36%,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而最终三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3票,反对和弃权各2票,因此议案未通过。
然后,大方带大家回顾一下前几期文章提到的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发生冲突如何认定?
当股东会把权利授予给董事会后往往会产生一个矛盾,一旦一些股东认为授予的权利对其有所损害时,这些股东可能会撤回授予,股东会再做一个决议。这就会导致出现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发生冲突。明明股东会已授予董事会权利,但董事会做出决议后,股东会又另外做出决议,这就发生冲突了。
在司法实践中是这样认可的,如果董事会还没有做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撤回;但若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做出决议了,就意味着权利已经生效了,再去收回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最后,律师代行股东权利是否合法?
海高通信的两大股东的实控人隋田力因涉案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目前公司无法与隋田力取得联系,股东赛普投资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也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而本次股东的临时提案是经加盖提案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在此背景下,陈浩律师是如何签订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授权委托书》。如果调查证明陈律师代行股东权利的程序不合规,那本次股东会决议是可撤销的。
具体可见《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基于以上问题的讨论和分析,做一个总结: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类似,出现一些瑕疵就可能导致被主张撤销或认定无效。关于海高通信股东会决议的后续发展,感兴趣的可以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