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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春节将至,企业是不是又要开始发年终奖了呢?那么企业该如何设置及发放员工的年终奖?今天大方就和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裁判要旨
奖金不同于工资,其系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对奖金的发放应当有一定的自主权,用人单位设定奖金的目的既可能基于对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奖励,也可能基于对员工提供长期服务的鼓励。
关于年终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属于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在制度中明确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时间。
案情简介
纪某与某能源公司于2018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纪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完全了解并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
2018年12月,双方发生争议,纪某与某能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纪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能源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金2000元,该委作出裁决书,对纪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纪某不服,诉至法院。
该能源公司辩称:
1、根据公司《2018年度生产人员年终奖金方案》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的员工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截止2018年12月31日已正式转正并且2019年2月28日仍然在职的所有直接/间接生产员工,且计算年终奖金时需根据各个部门在2019年2月25日前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从而确定年度绩效评估等级,再按固定的奖金计算公式得出员工的预估年终奖,并最终结合公司调整系数从而确定各员工的年终奖的具体金额。
2、纪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在2018年12月解除,且解除的原因是纪某严重违纪,公司无义务再在2019年2月对其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年终奖方案,纪某不具备享受年终奖的条件。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奖金不同于工资,其系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对奖金的发放应当有一定的自主权,用人单位设定奖金的目的既可能基于对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奖励,也可能基于对员工提供长期服务的鼓励。
因此,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一定的方案来设置奖金发放条件,只要奖金的设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阻止奖金发放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尊重用人单位设定的奖金发放条件。
本案中,能源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办法明确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转正且2019年2月28日仍在职的员工有权享有2018年度的年终奖,而纪某已于2018年12月25日与能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且不存在能源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形,故纪某不符合2018年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实务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企业发放年终奖的,建议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发放条件或丧失条件,根据自身需求、文化以及经营情况设计确定合适企业的年终奖方案。
【案件来源】江苏省常州市XXX法院(2020)苏04民终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