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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承揽合同属于最为常见的合同之一。根据《民法典》第770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往往因为承揽人的疏忽,会导致工作成果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进而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
那么,如果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瑕疵时,定作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呢?
质量瑕疵的区分
(一)显性质量瑕疵
显性质量瑕疵指在定作人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通过肉眼或现有技术手段以一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的瑕疵。
(二)隐性质量瑕疵
隐性质量瑕疵又可以被称作为内在质量瑕疵,是指在验收时不能或不易发现,在后续使用中才能发现;或随着时间推移才能显现。
合同是否约定了异议期限
(一)合同约定了异议期限
我国《民法典》贯彻的一大原则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验收成果的异议期间。在合同约定异议期间后,定作人可以在此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但超过该约定期限后,定作人原则上针对质量瑕疵无法继续提出异议。
(二)合同没有约定异议期限
针对隐性质量瑕疵,在合同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限的情形下,法院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是以诉讼时效的3年为限;二是参照《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异议期限,即以2年为限。
针对法院审理的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涉合同类案件10类问题的实务解答中明确采取上述第二种说法。即2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 。
实务建议
综上所述,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交付的义务,定作人有验收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质量异议期限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进一步保障双方的权益,大方提出以下如实建议:
1.在合同签署阶段时,双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增加质量异议条款,以保障定作人的权益,异议期限由双方友好磋商,在双方利益中寻找平衡点来确定异议期间。
2.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异议条款,则定作人在验收阶段应当仔细验收,综合考虑到工作成果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果定作人发现存在显性质量瑕疵,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若定作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瑕疵,也应当在2年的期限内及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