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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或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会给公司带来哪些问题呢?今天大方就和大家分析分析这里面的风险,帮助公司更加完善入职环节,减少风险。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18年11月2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未提供身份证原件,后经查实,其入职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错误,且系其故意更改。
2018年11月26日,钱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2019年11月10日,人社局认定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9年12月29日,钱某因脑外伤死亡,并注销户口。
2020年7月11日,钱某的直系亲属钱某某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理终结,仲裁委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仲裁活动。后,钱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医疗费164782.19元、丧葬补助金284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40000元(2500元/月×40%×12月×20年)、停工留薪期工资24981.8元及经济补偿金2500元。
物业公司辩称钱某通过虚假身份入职,构成劳动合同欺诈,且导致个人社保无法缴纳,其本人应当是主要责任,公司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其他赔偿,要求驳回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某身份信息有误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物业公司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物业公司对钱某的工伤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钱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物业公司未为钱某缴纳工伤保险,钱某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因脑外伤死亡,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因此,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钱某因工死亡后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钱某存在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情况,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能力也有义务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而物业公司仅核查了钱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而未核查身份证原件,则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核查不严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因此,物业公司要求钱某对身份信息有误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出,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存在工伤风险:
1、如果某员工用假身份证入职,发生工伤时未满16周岁,公司需要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支付相关赔偿;
2、如果在发生工伤时已年满16周岁的:
对于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应该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无论员工身份是否造假,公司均应当支付;
对于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即使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保,如被相关部门查实该工伤员工是假冒身份参保的,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会拒付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可能仍需要由公司承担。
实务建议
一、招聘入职时,公司尽到审查义务:
(1)除身份证复印件外,要求应聘或入职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公司严格审查身份证原件及照片,并要求应聘或入职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例如“本人承诺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XX,日期:XX”;
(2)谨慎录用身份证或身份信息有虚假嫌疑的人员;
(3)要求员工在相关入职资料中申明其所提供的所有身份信息、资料等均真实有效,并明确虚假或伪造的后果。
二、入职后,通过其他途径验证(仅适用伪造的身份证,不适用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形):
(1)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原件,为其办理工资卡,如发现银行无法识别身份信息的,则员工提供的身份证很大可能虚假,公司可以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2)如后续在为员工办理社保发现无法办理的,同理如上。
建议公司在招聘录用员工时,重视身份信息审查,尽量避免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