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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的担保合同,债权人的“善意”如何认定?|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776924.html时间:2022/3/11 9:09:00



之前大方在超讯通信ST的故事中分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结果,若债权人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那么即使公司是受害者,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天大方再为大家解说一下作为债权人一方,又会产生哪些影响?

 

首先,若债权人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此处的善意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种情形,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01

基本案情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亿元。A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承诺为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上加盖有A公司公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亦签字确认。

 

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清偿债务,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认定无效。

 

参考案例:北京一中院发布公司类纠纷案件十四大典型案例之五:乙公司与A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法院观点

 


A公司系为其股东甲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根据现有证据,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对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乙公司存在过错,并非善意,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关于各方的责任分担,可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另一种情形,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02

基本案情

 


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富电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富电公司购买《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并将涉案标的物出租于被告富电公司使用。

 

为担保被告富电公司履行前述合同,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赛特康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企业)》并签订《抵押合同》、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庞某、吕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自然人)》,均承诺为被告富电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赛特康公司辩称:第一,抵押未经被告赛特康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未按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告对于这种情形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视为无效。此外,保证同样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告也应该知悉。

 

原告主观上并非善意,应当认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均无效。第二,被告庞某为被告赛特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控董事会决议,实则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被告富电公司提供担保,且该董事会决议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原告明知或应知被告庞某越权担保,故抵押合同应无效,原告不能仅以完成抵押登记而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

 

参考案例: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关联担保只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可。被告赛特康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被告赛特康公司在向原告提供担保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被告庞某、案外人郭荣英、庞勇系亲属关系并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原告进行了必要的形式上的审查。

 

故本案涉案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依法属于有效,涉案担保行为在具备相应意思表示机关合法有效决议的情况下不属于越权担保的范畴。因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作为债权人,需要在合理层面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风控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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