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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方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最高院案例,裁判要旨:
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045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
张莉莉与方锦程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锦程将31273400股方盛制药股票(证券代码603998)质押给天风证券,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协议,初始融资287914200.75元,双方就上述标的证券办理了质押登记。
之后方锦程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天风证券按时足额付息,且在业务质押股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协议约定的最低履约比例及协议约定平仓线情况下,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提前回购交易或补充质押,一审法院认为已构成违约。
此外,张莉莉辩称其对上述协议不知情,天风证券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张莉莉辩称其不应当对方锦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之后张莉莉上诉,请求改判涉案股票中的二分之一属无效质押,方锦程仅以涉案股票中的二分之一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支付本案债务。
关于天风证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质权以及涉案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方锦程将案涉股票质押给天风证券时,天风证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示信息,确认案涉股票登记在方锦程名下,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登记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天风证券接受方锦程提供质押担保,不存在过失,构成善意。
其次,张莉莉上诉称案涉股票属于其与方锦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股票一直登记在方锦程名下,张莉莉不是涉案质押股票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抗债权人天风证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质押权利,涉案股票质押合法有效。
最后二审维持原判,张莉莉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是否需要征得配偶同意,一直是被不断探讨的问题,本案的意义就在于明确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处分的规则,即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效。
正如开头所言,股权是复合型权利,不能简单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股权所体现的财产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
而对于股权体现的身份性权利,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股权的表决权,仅为持股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