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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下午,有网友发布微博表示四川航空的一名飞行员曾发表关于南京大屠杀的不当言论。
4月11日凌晨,四川航空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以下通报:
4月11日上午,话题#川航回应网传飞行员发布仇恨言论#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达到8600多万,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因员工发表不当言论被顶上热搜的公司屡见不鲜。
我们以“不当”“言论”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搜索,发现江苏省类似案件为385件,其中劳动人事类案件76件。
纵观这类案件,公司大部分均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由此引申两个问题:
一、公司可以随意开除发表不当言论的员工吗?
来看两则江苏的案例:
案例一
袁某在微信平台发表不当言论,辱骂公司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其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故根据公交公司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对其作出停岗决定,后因袁某一直未返岗,公司以袁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袁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基于公交车驾驶员岗位的重要性和安全性,根据员工手册对袁某作出停岗决定系企业自主管理范畴,最终以袁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且也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系合法解除。
案例二
张某在微信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恶意攻击公司员工,故其公司以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公司对以下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挑拨是非、制造矛盾纠纷、传播不实谣言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所依据的《奖惩管理制度》,张某不予认可知晓,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公布或张某已知晓,因此,公司解除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0元。
相似的案情,最终判决结果却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二则案例中,法院审理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未通过民主程序,也未有将该规章制度告知员工的证据,导致公司最终败诉。
根据我们检索的江苏省案例,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发表不当言论的,且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此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此情况下公司开除员工,法院一般会认为是合法解除。
二、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素:
内容合理合法:
比如对于员工有不正当言论的,首先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有相关约定,例如明确约定“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有恐吓、威胁或侮辱等不当言论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履行民主程序,由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制定,并且应当保留全体员工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的记录。如果发生争议,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有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了员工:
规章制度应告知员工,可以通过发放书面资料、开展培训、张贴公告、OA 系统公示、邮件微信 QQ 等方式告知,并且注意保留告知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