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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查查app显示,近日,饿了么主体运营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民事判决书。具体事由为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王某要求饿了么赔偿109万余元。
4月13日,话题#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致二级伤残#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高达1.8亿次,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外卖骑手和外卖平台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屡见不鲜,单单以“饿了么”、“骑手”等为关键词检索江苏的劳动争议案例,就高达42起。
此次登上热搜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王某虽在饿了么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但其通过平台领取报酬,饿了么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
由此可见,双方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王某系根据饿了么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饿了么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处领取报酬。
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饿了么作为雇主应当对王某因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最终饿了么被判赔109万余元。
纵观这类案例,外卖平台本身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用外包、众包等方式规避与骑手的劳动关系,那么,实际是否真的能规避劳动关系呢?
先来看江苏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
唐某通过十平方公司应聘成“饿了么蜂鸟配送员”,受十平方广丰站管理。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确认与饿了么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唐某虽着有蜂鸟字样的服装和配送器具从事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也曾收到饿了么小金额款项,但其工作日常管理考核均受制于广丰站,其工资是由广丰站支付,故唐某与饿了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2018年,蒋某注册成蜂鸟众包的骑手,由某外包公司发放相关工资。某外包公司并未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与饿了么协议约定骑手由该公司管理。后蒋某起诉要求确认与该外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蒋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虽然比较灵活,但受到该外包公司的管理,其工资也由该外包公司发放,故蒋某与该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两例案件中,公司与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裁判结果却截然相反,主要是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
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亦认定为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劳动者需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及劳动行为能力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安排和各项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工作服或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等。
3、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从事的是开展业务必不可少的辅助性工作也是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