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民事关系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约定往往较为笼统,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内容不作具体的约定,当债权人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会因为笼统的约定而产生争议,影响债权人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故大方提醒大家,需要注意这几个“约定不明”的情况。
01
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先,保证人承担责任在后。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保证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债权人追偿债务的及时性,所以当事人在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考虑到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更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以选择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更快地清偿债务,故从更利于债权实现的角度,债权人可以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02
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主张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均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故若未对保证期间作明确的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仅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利于保障债务的清偿。
综上所述,为了利于债务能够及时清偿,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在和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时应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内容作明确约定,才能让保证人起到有效的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