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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要件?
今天,大方就结合江苏省的一真实案件,给大家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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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1年6月17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3000元。A公司与刘某订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A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刘某认为,虽然他的业绩确实不太理想,但符合招聘广告中的录用条件,即本科学历、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入职后也没有人告知其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因此刘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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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中,A公司招聘信息中只提及要求本科学历、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入职后对刘某的考核标准并未明确,不能适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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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只有当用人单位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以解除。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
2、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歧视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来源:天津市人社局发2021年度劳动争议5大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