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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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特富公司与河海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特富公司为河海公司在石家庄供热项目供应燃气热水锅炉设备,双方对案涉锅炉买卖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特富公司主张河海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案涉锅炉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的10%(23.8万元)作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质保期为设备调试合格正常运行起满三年,且无质量问题及其他争议,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1个月内付清。
02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设备自交付后,经第三方使用至今已三年有余,质保期已届满,河海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质保金,其抗辩的在使用过程中设备产生的漏水等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富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并多次至现场复检。双方多次就该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冬季供暖的特殊性,特富公司未能及时予以维修解决,法院酌情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3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剩余价款23.8万元具有质保金及服务保证金功能,且其支付的前提条件为设备调试合格正常运行起满三年,且无质量问题及其他争议。而特富公司在一审中仅提交了一份并无河海公司签字确认的设备调试验收单复印件,故该证据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均无法证明案涉设备已调试合格。
虽然2016年11月28日,特富公司向河海公司发送函件称,河海公司将锅炉燃烧器自行更换成燃气燃烧器,其私自变更锅炉燃料造成锅炉无法正常调试,其不承担责任。
但结合2016年11月26日,河海公司向特富公司所发邮件、石家庄市桥西区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河海公司整改及出具给特富公司的函件可知,河海公司购买的锅炉用途涉及民生问题,河海公司因案涉设备不能正常供热、排放不达标而更换锅炉燃烧器具有紧迫性、正当性,且特富公司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案涉设备未能取得验收报告与河海公司更换燃烧器有直接的关联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
虽然河海公司在更换燃烧器后设备已投入使用,但从2016年底、2017年双方所发邮件,2018年12月特富公司的维修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设备一致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即使自2016年11月特富公司初次调试起至本案诉讼,河海公司对设备均存在相应质量异议,故设备也未能与“正常运行起满三年,且无质量问题及其他争议”之约定相符。
且从维修情况看,特富公司在设备投入使用的三年多时间里仅提交了2018年12月的一份维修记录,不仅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现状不符,也与其应尽售后服务义务不符。综上,特富公司主张河海公司支付剩余价款,无论从支付条件还是剩余价款的功能上看均不能成就。最后二审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特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实务建议
买卖合同中约定质保金是非常普遍的条款,但在实践中,这部分货款的主张极易产生纠纷,卖方主张按约支付质保金,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支付质保金,这个时候,是否有证据能证明质量问题就至关重要了。
那么从举证角度,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
首先,作为卖方,在货物交付后应当注意完善相关手续材料,仔细核实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如有验收单、先开发票、申报审批等要求的,一定要按约履行并保留好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聊天记录等,以确保自己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的条件。
其次,作为买方,常见情况是质保期内进行维修或对方提质量异议,此时应尽可能将双方往来的工作函、聊天记录、对方的维修记录、质量检测记录等留存好,以便能证明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依据合同约定减免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