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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在处理实务过程中,经常碰见有的企业主,明明签订的是承包协议,但发生争议后,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劳务关系。换言之,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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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
首先,让我们先从定义上来区分这两种关系。
劳务关系一般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看定义,是不是有点晦涩,那就让我们来看两则常州的案例来对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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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比
案例一
A公司长期从事木材收购生意,因经营需要,长期招募工人,王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地点位于A公司的工厂内,王某主要负责木材装车工作,期间A公司从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也未进行安全操作指导。2021年3月24日,王某在装车时从车上坠落摔伤,A公司将王某送医救治。经诊断,王某为腰4骨折,跟骨开放性骨折。
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辩称和陈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程某找王某干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法院认为,王某为装卸工作,为提供一般劳务,并无技能性,且由A公司提供场所、劳动工具等均为劳务关系特征,不符合承揽关系特征;至于发包给陈某进行结算,仅是双方劳务费用结算方式,并非是加工成果的交付。因此,由于A公司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案例二
A公司向客户销售地板后,会通过微信群将地板安装地点等信息告知赖某等人,安排赖某等人进行工作,并向赖某提供了地板安装使用的切割机。2018年10月17日,赖某在为A公司的客户于赵家弄小区安装地板过程中,不慎致右手拇指损伤。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赖某有独立选择承接工作、完成承接工作的能力,而并未与A公司形成接受A公司控制、指挥和监督的隶属关系,此外报酬的结算周期不固定、结算幅度不固定,故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在未有证据说明A公司在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A公司不承担责任。
两个案例中,公司都主张存在的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但法院的裁判却大相径庭,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总结,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一般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
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给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务关系中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5、责任认定不同。
劳务关系中,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