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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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签订《委外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按甲方下达的订单为其加工汽车轮毂,每次下订单时,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价格,模具由甲方提供,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25号对账,对账完毕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后15日内付清到期款项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20万元后不再增加和减少,在合同终止半年内付清保证金的75%,一年内付清剩余的25%。
合同签订后,甲方陆续向乙方发送模具、配件、包装箱等,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加工。然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乙方经办人通过微信向甲方催款,并多次以邮件、书面催款函等形式,要求甲方尽快将剩余货款进行支付,但甲方始终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故乙方向甲方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言明双方正式终止合作。
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甲方则认为乙方在无任何理由且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解除了合同,属于违约,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02
法院裁判
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加工费的义务,经乙方催要后,甲方仍未履行,故乙方向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函》到达甲方时双方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尚欠的加工费,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到期加工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故甲方反诉要求乙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3
实务建议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故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时,应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对方继续履行,并保留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若经书面催告后对方仍未履行的,届时就可以发正式的合同解除的通知给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