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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话题#员工故意旷工被开除起诉索赔12万#登上热搜。
事件经过:
2013年,张某到南京一家企业入职,去年7月,张某主动联系人事部门要求开除他,以便他领取失业金。被拒绝后,张某从8月开始无故旷工,企业遂将其开除。
张某却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及12万多元的经济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确实存在旷工行为,根据公司的奖惩条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此事件中提到,张某主动联系人事部门要求开除他,以便他领取失业金。
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会有单位有这样的疑问:
员工实际是自己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想要领取失业金,故要求公司为其出具非员工个人辞职的离职证明,此种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同意员工的要求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的失业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以上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那么,什么是“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但为领取失业金要求公司出具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离职证明,公司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在劳动争议风险
若公司帮助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领取失业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部分必然非员工主动辞职,理论上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2、面临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如果为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员工开具虚假的离职证明,公司可能面临以上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公司应据实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拒绝员工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