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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委托加工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受托加工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人授权使用的商标。
但在贴牌委托加工中,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要求使用的商标标识进行合理审查,谨防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形。
01
案情概要
A公司从事医药生产及销售,享有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学药物制剂、维生素制剂、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等。
B公司同样是一家从事医药生产及销售的公司,B公司委托C公司生产咀嚼片并在咀嚼片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同样字样的标识。
A公司起诉B公司和C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本次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02
法院认为
B公司委托C公司生产的咀嚼片与A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其外包装上印有与A公司注册商标外形一致的图标,且居于被诉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A公司注册商标经A公司持续多年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B公司在被诉商品咀嚼片上突出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了A公司商标权。
C公司受B公司委托生产咀嚼片,C公司作为专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明知A公司品牌知名度且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审查B公司是否具有注册商标证书、合法授权书等,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其行为构成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大方建议企业在受托加工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合理的审查义务:
1、确认商标标识的所有权状况,若委托方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应要求其提供商标注册证,检查受托加工的产品是否属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并建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核实注册商标的情况。
2、若委托方并非商标的所有权人,应注意确认委托方是否为合法的授权使用商标的使用权人,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许可文件,核查其有无权利对商标实施再许可,特别注意商标许可的期限范围、地域范围、产品等细节,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核实注册商标的许可情况。
3、有条件的情况下,受托方还应向商标注册权人核实相关的商标许可情况。此外,受托企业应和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应具备合法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标识的权利,确保加工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