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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分拣工凌晨猝死在岗,中通回应!能认定为工伤吗?|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918681.html时间:2023/2/24 9:20:00



近日有媒体报道,215日凌晨3:50分左右,在浙江宁波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的一位60岁的快递分拣员,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引发网友热议。



 



在家属与宁波中通公司沟通善后事宜时,中通方面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另家属称中通未给上工伤保险,只买了团体险。

 

当地宁波人社局表示,60岁以上人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赔偿;另一种是没有养老金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人群,需要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将按照工伤正常流程赔偿。

 

此事件引发了大家对于退休人员工伤认定的讨论。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到底能否适用工伤的规定,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因劳动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受地方因素影响,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观点和判决。

 

从《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来看,对于达到或退休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的用工关系,根据有无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分为两类:

 

一、已享受退休待遇: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没有享受退休待遇: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以及江苏省司法判例来看,对于这两类人员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规定,总结归纳为:

 

一、已享受退休待遇: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不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根据双方过错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没有享受退休待遇: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因此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鉴于用人单位难免会招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几点建议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组织体检:


每年为该类员工组织体检,或要求他们自行提供体检报告,公司可及时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以便掌握主动权。


二、购买保险:


核实员工的退休待遇情况,如果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可以为员工购买意外险。


如果尚未享受退休待遇,可以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


另外,根据目前江苏省的政策,符合条件且已达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以单独购买工伤险,对于公司招用的这类人员,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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