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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是否有权自行处置担保财产?|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938352.html时间:2023/4/28 13:16:00


 01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订立质押合同时约定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质押权人有权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物。


 




02

案情简介

 


20201112日,张某与Z公司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Z公司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张某以其名下某牌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乙方逾期还款或者支付利息,承诺甲方可单方随时对出质车辆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的车辆,乙方也可以与甲方协议以出质车辆折价清偿债务。甲方行使质权处理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Z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张某如到期不能还清款,即委托Z公司全权处理时(质)抵押的(质)抵押物。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202139日,Z公司通过书面告知张某再不偿还借款就出卖车辆。20214月,Z公司以75000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Z公司返还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质权实现方式可由当事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进行约定。

 

本案张某与Z公司签订质押合同时,约定张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Z公司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Z公司出具委托书,承诺若逾期未还款,即委托Z公司全权处置质押物。

 

合同该条约定及委托书所载内容不符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特征,应理解为赋予Z公司对质押物处置后对所得价款享有实现债权的权利。在张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形下,Z公司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价款以清偿张某的借款。

 

因此,Z公司通知张某后处分车辆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请求返还车辆和在车辆返还不能时主张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可以在担保协议中约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故,大方建议,如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担保物折价、变卖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担保物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如双方无法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一致协议的,当债务人不能偿还或逾期偿还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应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担保物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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