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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名求职者,三年内相继入职7家用人单位后又迅速离职,然后通过报警、仲裁、起诉等各种方式要求7家用人单位支付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工伤待遇、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8年至2021年,先后入职7家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均较短,最短3天最长24天,平均11天。张某与该7家用人单位均发生劳动争议,除主动报警,申请劳动仲裁外,还提起一审诉讼案件7件,上诉、再审案件4件,张某在诉讼中索赔项目多、金额大。
其中,在某公司实际工作3天,诉求工伤待遇、劳动赔偿金等共计16万5千元;在某茶饮店实际工作7天,诉求工伤待遇等共计18万6360元。
多家用人单位辩称:并非主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他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意愿,另外存在故意受伤索要工伤待遇的嫌疑。
法院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线索进行审慎调查,根据张某众多诉讼行为反映的特点等相关情况,最终法院认为,张某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二审,今年2月16日,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在南京的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构成恶意诉讼,但实践中遇到类似的劳动者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以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一般还是很难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如果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诉讼请求都有证据支持,不存在篡改伪造证据等行为,并且用人单位的确存在违法之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该承担的责任仍需承担。
所以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方面,应完善各方面制度和管理,加强人事管理,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