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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4倍LPR之外,能否支持律师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952081.html时间:2023/6/29 9:05:00

 随着近年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出借人往往也会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承担利息,若是逾期偿还的,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等合理支出

 




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2021412日,许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于20211012日前偿清,月利率1.5%,逾期偿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LPR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并由许某承担律师费。

 

徐某后逾期归还借款本息,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归还本金、承担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律师费。

 

该案例中,陈某要求许某承担借款本息,因双方之间有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限额,自然会被法院支持,但是会有企业主问了,这个利息加上律师费等,已经超过了LPR的四倍,那么法院是否还会支持呢?

 

产生相应的疑问,究其本质在于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责任险保费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费用

 

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含在借款年利率的上限计算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等支出属于其他费用,若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已经约定利息为LPR4倍之后,法院不应再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律师费等费用。

 

上述案例中,最后法院支持了陈某对律师费的主张。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的法官会议中也明确表示,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本质上存在不同,因此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并不受4LPR的限制。

 

此外,大方针对在常州地区的相似案例进行检索,目前常州法院支持,双方有约定律师费以及4LPR利息的情形下,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1、出借人在借款时,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条或合同中约定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以4LPR为限);

 

2、双方可以在借条或者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责任险保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以便减少后续出借人的维权成本。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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