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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话题#史上最贵签字#登上企查查热搜。据悉,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曾在震惊A股的康美药业“巨额造假”案中的审计报告签字,因此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特殊合伙)被罚款、没收业务收入共计5700万元,而杨文蔚后续也被北京金融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
北京金融法院裁定追加的理由是杨文蔚符合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
该案件由于正中珠江本身的企业性质,杨文蔚作为其中一个合伙人,在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那么就此引发一个思考,若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等,企业是否有权向员工进行追偿呢?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一则常州市的案例:
赵某于2016年入职A公司。后2018年,赵某与A公司因请假事宜产生矛盾,赵某私自将A公司拉闸断电15分钟,致使A公司的生产机器需要全部重新启动并且调试运行,造成公司存在经济损失数万元。后A公司起诉要求赵某承担A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的行为与A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损害后果、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判决赵某支付A公司经济损失8517.2元。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若是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员工进行追偿。
但是通过实务判例总结,也不难发现,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一般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获赔的可能性才比较大。但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用人单位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对此,大方提出以下如实建议:
1、制定岗位职责标准,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等,在员工入职后,应当将相应岗位职责让员工予以确认;
2、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至于具体扣除的比例,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经济损失发生后书面协商确定,但须保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水准;
3、当因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明细、员工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