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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公布判决书是否侵犯隐私|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来源:http://www.jsmfls.com/news970584.html时间:2023/8/30 14:38:00



案情摘要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物业公司认为,其发布判决文书本来通过裁判文书网就可以获取,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将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则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依法所为,且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系在对自然人的部分个人信息采取相应保护性措施后才予以公布,故法院通过网络公布裁判文书的行为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
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因此律师建议:在不涉及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可以公布判决书考虑到取得当事人授权难度较大,在使用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性措施,比如隐去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并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同时,为了避免侵权争议,可在公布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合理防范措施。另外,在判决书公布后,应加强对涉及隐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避免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利益损失。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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