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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物业公司认为,其发布判决文书本来通过裁判文书网就可以获取,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因此律师建议:在不涉及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可以公布判决书。考虑到取得当事人授权难度较大,在使用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性措施,比如隐去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并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同时,为了避免侵权争议,可在公布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合理防范措施。另外,在判决书公布后,应加强对涉及隐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避免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