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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女子同时供职16家公司却从不上班#的话题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据悉,管某同时入职了16家公司从事职业骗薪行为,在短短三年期间,管某和其同伙骗薪数额甚至可以在宝山地区购买一套别墅。
管某的行为自然不必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企业主们来说,如果碰见有员工同时入职两家用人单位的,可以直接辞退吗?
让我们先来看一则常州的案例:
邓某在2003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兴力公司任职。2019年6月11日,兴力公司通知邓某待岗,月工资为911元,后邓某前往工商银行从事保安工作。后兴力公司来到邓某上班处,当面通知邓某要求其回公司上班,但邓某未予理睬。后兴力公司将相关情况告知工会后,解除了与邓某的劳动关系。
邓某提起仲裁,认为兴力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法院审理后认为,兴力公司安排待岗,但发放的工资不足以支持日常生活,故邓某另行至工商银行从事保安工作并不具有过错。但在兴力公司现场要求邓某回去工作后,邓某仍未及时返回单位报到,兴力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兴力公司征询了工会的意见,程序合法,均未支持邓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从上述案例和法条中不难看出,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并不必然会成为用人单位过失行性辞退的事由,还是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的行为对完成本职工作存在重大影响或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够合法解除。
对此,大方建议,企业主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录用人员前进行背景调查,建立并完善候选人背景调查制度,如果发现存在之前同时多家单位录用情况的,尽量规避录用;
2、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若是员工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并且告知劳动者;
3、员工入职后发现存在同时在两家单位任职的情形,要注意收集员工在新公司任职以及该员工的行为对完成本公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证据。固定好相关证据后或者即便收集不到“重大影响”的证据,建议用人单位书面发通知要求员工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再按照辞退流程进行处理。在进行辞退时,先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